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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月22日,太平資本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松和太平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王丹到訪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與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和職務主管趙淵進行會議。

  陳主任向與會者介紹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和目前的工作情況,現階段辦公室正積極推動《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

  吳總經理介紹中國太平保險集團作為一間國有大型保險集團,透過旗下機構,不斷開拓澳門業務,積極參與和支持特區的經濟發展,助力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雙方就相關議題進行了交流和討論,會議取得良好成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下稱“公監辦”)就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展開為期六十日之公開諮詢於2021年12月18日結束。諮詢期內共舉辦了兩場公眾諮詢會及三場專場諮詢會,參與人次達 319人,包括167位市民、24位立法會議員、70位公共資本企業代表和58位執業會計師及法律界人士,在諮詢會上發言的個人及代表合共 42 人,另有多個社團及市民就諮詢文件的內容向公監辦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為讓大眾瞭解有關制度的立法方向和原則,公監辦代表亦出席了電台節目作專題介紹和聽取市民意見。

  社會各界普遍支持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認同其為規範和監管公資企業提供重要的基礎性框架,並對諮詢文本中的四章內容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及其他相關議題提出了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監辦感謝各界人士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期間積極建言獻策,將認真整理和綜合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爭取於明年第一季完成諮詢總結報告,屆時會上載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及公監辦網頁。

  為加強各自治基金對財政管理制度相關法例、財政預算編制及修改、預算執行的監察及財政責任等方面的認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合作,於12月1日舉辦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基金的財政管理制度”培訓課程,邀請了在相關領域具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趙汝民先生擔任講師。20個自治基金共約50名代表參加了課程。

  課程包括了自治基金財政管理制度的現行主要法例、預算原則及規則、公共會計制度、財政預算的籌組、編製、執行和跟進等內容,並設有個案討論,內容充實豐富,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成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下稱“公監辦”)於本月13日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舉行了第二場公眾諮詢會,公監辦陳海帆主任、廖志漢副主任和趙淵職務主管出席會議聽取市民意見。八十多名市民出席了諮詢會,其中十人在會上就諮詢文本內容發表意見和建議。

  發言市民普遍認同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所訂原則及採用“集中監督”模式。有多位市民對企業子孫公司的成立及監督、企業財務及營運資訊的透明度和績效評核制度等表達關注,提出建立數字化監管平台、引入第三方評審和將社會責任納入評核標準等意見和建議。

  陳海帆主任回應時表示,有關法律制度是對公共資本企業作原則性規範,未來主管部門將制定指引和規範,並構建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監管體系,而子孫公司的成立須經過特定程序,該等公司亦須依法完善內部治理制度,接受出資人監管。此外,政府將進一步加強企業資訊的透明度,包括建議公開政府委任的機關成員之薪酬資料和企業評核結果,主管部門在制定評核標準時將按企業的宗旨、規模及所營事業等充分考量其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作為績效評核的要素。

  陳海帆主任感謝市民積極建言,公監辦將認真分析所有意見和建議,作為草擬法案文本的重要參考資料。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公開諮詢期至2021年12月18日結束,兩場公眾諮詢會及三場專場諮詢會已順利完成,公監辦歡迎市民在諮詢期內繼續透過網上填寫意見表、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臨的方式發表意見及建議,詳情可瀏覽公監辦網頁(www.gpsap.gov.mo)。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下稱“公監辦”)於10月28日及29日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舉辦了三場專場諮詢會,分別有約70位公共資本企業代表、24位立法會議員和約60位執業會計師及法律界人士出席。公監辦陳海帆主任、廖志漢副主任和趙淵職務主管出席會議,並聽取不同界別的意見。

  與會者踴躍發言及普遍認同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立法方向。與會代表主要就企業的內部管控、設置“重大營運事項”制度、監管與經營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對子孫公司的監督、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及資訊透明度等方面提出意見或建議。有與會代表亦關注機關成員的委任方式及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陳海帆主任對相關的意見及建議作出回應表示,《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建議適用於按現行《商法典》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法律是作原則性規範,通過後將由主管部門對具體的事項作細則性指引及規範。在“管資本、放經營”的理念下,企業須完善內部治理制度,確保經營與運作有規可依。特區或特區其他公法人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亦應遵循《商法典》及本制度規定確保其子孫公司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制度。

  陳海帆主任感謝各位出席人士及社會各界積極建言獻策,並指出公監辦將認真整理和分析所有意見和建議,作為草擬法案文本的重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