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及隶属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执行及评估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管理范畴的政策及措施,隶属行政长官运作。
职责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如下:
- 执行公共资本企业范畴相关法例,制定适用于公共资本企业的指引,并监察其遵守情况;
- 代表公共出资人在公共资本企业行使法例及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保障公共出资权益;
- 督促和指导公共资本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内部治理及监管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战略发展和业务优化;
- 就有关公共资本企业的事项提供意见及建议,尤其是企业的设立、出资的取得及转让,以及机关成员的任免;
- 对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进行营运绩效评核,并就该等企业发放营运津贴的事项发表意见;
- 执行与公共财政资助范畴相关的法例,并监察其遵守情况;
- 统筹、协调和评估由公共部门及实体所开展的资助工作,以及发出相关指引或建议;
- 设立、管理和持续完善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资讯系统;
- 取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公共出资人及公共部门及实体开展资助工作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 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范畴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