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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月22日,太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松和太平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丹到访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与办公室主任陈海帆和职务主管赵渊进行会议。

  陈主任向与会者介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目前的工作情况,现阶段办公室正积极推动《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

  吴总经理介绍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作为一间国有大型保险集团,透过旗下机构,不断开拓澳门业务,积极参与和支持特区的经济发展,助力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双方就相关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会议取得良好成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下称“公监办”)就设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展开为期六十日之公开咨询于2021年12月18日结束。咨询期内共举办了两场公众咨询会及三场专场咨询会,参与人次达 319人,包括167位市民、24位立法会议员、70位公共资本企业代表和58位执业会计师及法律界人士,在咨询会上发言的个人及代表合共 42 人,另有多个社团及市民就咨询文件的内容向公监办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让大众了解有关制度的立法方向和原则,公监办代表亦出席了电台节目作专题介绍和听取市民意见。

  社会各界普遍支持设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认同其为规范和监管公资企业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框架,并对咨询文本中的四章内容 —“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则”、“公共资本企业的监督”、“公共资本企业的机关权限”、“机关成员的选任及企业绩效评核制度”及其他相关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监办感谢各界人士在《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公开咨询期间积极建言献策,将认真整理和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争取于明年第一季完成咨询总结报告,届时会上载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及公监办网页。

  为加强各自治基金对财政管理制度相关法例、财政预算编制及修改、预算执行的监察及财政责任等方面的认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与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合作,于12月1日举办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基金的财政管理制度”培训课程,邀请了在相关领域具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赵汝民先生担任讲师。20个自治基金共约50名代表参加了课程。

  课程包括了自治基金财政管理制度的现行主要法例、预算原则及规则、公共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的筹组、编制、执行和跟进等内容,并设有个案讨论,内容充实丰富,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成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下称“公监办”)于本月13日就《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公开咨询举行了第二场公众咨询会,公监办陈海帆主任、廖志汉副主任和赵渊职务主管出席会议听取市民意见。八十多名市民出席了咨询会,其中十人在会上就咨询文本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言市民普遍认同设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的目的、所订原则及采用“集中监督”模式。有多位市民对企业子孙公司的成立及监督、企业财务及营运资讯的透明度和绩效评核制度等表达关注,提出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引入第三方评审和将社会责任纳入评核标准等意见和建议。

  陈海帆主任回应时表示,有关法律制度是对公共资本企业作原则性规范,未来主管部门将制定指引和规范,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而子孙公司的成立须经过特定程序,该等公司亦须依法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接受出资人监管。此外,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讯的透明度,包括建议公开政府委任的机关成员之薪酬资料和企业评核结果,主管部门在制定评核标准时将按企业的宗旨、规模及所营事业等充分考量其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作为绩效评核的要素。

  陈海帆主任感谢市民积极建言,公监办将认真分析所有意见和建议,作为草拟法案文本的重要参考资料。

  《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的公开咨询期至2021年12月18日结束,两场公众咨询会及三场专场咨询会已顺利完成,公监办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继续透过网上填写意见表、电邮、传真、邮寄或亲临的方式发表意见及建议,详情可浏览公监办网页(www.gpsap.gov.mo)。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下称“公监办”)于10月28日及29日就《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公开咨询举办了三场专场咨询会,分别有约70位公共资本企业代表、24位立法会议员和约60位执业会计师及法律界人士出席。公监办陈海帆主任、廖志汉副主任和赵渊职务主管出席会议,并听取不同界别的意见。

  与会者踊跃发言及普遍认同设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立法方向。与会代表主要就企业的内部管控、设置“重大营运事项”制度、监管与经营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子孙公司的监督、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及资讯透明度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有与会代表亦关注机关成员的委任方式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陈海帆主任对相关的意见及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建议适用于按现行《商法典》设立的公共资本企业,法律是作原则性规范,通过后将由主管部门对具体的事项作细则性指引及规范。在“管资本、放经营”的理念下,企业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确保经营与运作有规可依。特区或特区其他公法人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财务出资的公共资本企业,亦应遵循《商法典》及本制度规定确保其子孙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

  陈海帆主任感谢各位出席人士及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并指出公监办将认真整理和分析所有意见和建议,作为草拟法案文本的重要参考资料。